第二十三条 本会由会员组成会员大会。会员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二十四条 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本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二)制订或修改章程;
(三)制订或修改会费标准;
(四)制订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五)选举或者罢免会长、监事长、秘书长;
(六)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预决算报告;
(七)对本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八)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九)决定终止事宜;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五条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期满不再延期。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换届的,须由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第二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员大会由理事会召集,1/3以上的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二十七条 会员大会必须有全体会员的2/3以上出席,其决议应当由全体会员过半数通过。
会员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纪要,由全体到会监事签名确认,并向全体会员公告。会议纪要应当与出席会议的会员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一并保存。
第二十八条 本会选举方式:制订或修改章程、会费标准,选举或者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监事长、秘书长、副会长、副监事长、副秘书长、理事、监事须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对正式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反对票或者另选他人,也可以投弃权票。
第二十九条 本会的换届选举工作:下一届理事会、监事会候选人的产生方式由理事会、监事会提名。凡是有选举事项的大会,会前监事会必须对会员资格进行审核,确认选举的合法有效性。
第三十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为会员大会的常设机构,由会长、常务副会长、秘书长、副会长、副秘书长、理事组成。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依照会员大会的决议和本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理事会的任期与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相同。理事由会员大会从会员中选举产生。理事的人数为会员总数的1/3,且应为单数。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和召集会员大会;
(二)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并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三)决定本会具体的工作业务;
(四)制定本会的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五)决定本会各内部机构的设置,并领导商会内部各机构开展工作;
(六)制定本会内部管理制度;
(七)制定本会的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八)决定新会员入会和对会员的处分,决定对会员的除名;
(九)决定本会各办事(分会)机构、实体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十)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二条 理事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享有以下权利:
(一)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团体工作情况、财务情况、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建议;
(四)向理事长(会长)或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
第三十三条 理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团体利益,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谨慎、认真、勤勉、独立和正当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
(三)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不从事损害本团体合法利益的活动;
(五)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团体的涉密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接受监事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第三十四条 理事会根据商会发展情况,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须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由全体到会监事签字确认,并向全体会员公告。会议纪要应当与出席会议的人员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一并保存。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常务副会长或秘书长召集和主持。1/3以上理事提议可以召开临时理事会。
第三十五条 理事会人数如达到100人以上的,根据需要可从理事中选举常务理事,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常务副会长、秘书长、副会长组成,成员15人左右,由各方推举产生。
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经理事会授权可以行使本章程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第一、三、四、五、六、七、八项职权。常务理事会根据商会发展情况,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须有过半数的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常务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由全体监事签字确认,并向全体会员公告。会议纪要应当与出席会议的人员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一并保存。
常务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常务副会长或秘书长召集和主持。1/3以上常务理事可以提议召开常务理事会。
第三十六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设立监事长、副监事长、监事。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会长、常务副会长、秘书长、副会长、副秘书长、理事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接受会员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常务理事会会议,监督会议程序有效性和表决结果合法性,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执行会员大会决议情况,向会员大会报告年度监事会工作情况,有权向理事会提出建议或向登记管理机关反映情况。
第三十七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大会报告年度工作;
(二)监督会员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商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常务副会长、秘书长和副会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本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六)发生下列情形时负责召集召开理事会或会员大会:
⒈本会负责人因特殊原因无法履行职责;
⒉本会负责人之间产生矛盾并影响商会工作;
⒊本会因内部变故不能正常开展工作。
第三十八条 召开监事会会议,应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应由全体监事2/3以上通过方能生效。监事会会议纪要应向全体会员公告。会议纪要应当与出席会议的人员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一并保存。
第三十九条 本会根据需要可设立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常务副会长、秘书长、常务副秘书长及副会长组成,监事长列席,对理事会负责。在理事会闭会期间,按章程规定经理事会授权可以行使以下职权:
(一)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报理事会审核;
(二)部署办事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处理章程规定的其他事务;
第四十条 会长办公会议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会长办公会议须有1/2以上的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过全体成员1/2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会长办公会议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向理事会公告。会议纪要应当与出席会议的人员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一并保存。
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可授权常务副秘书长或秘书长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一条 商会设立会长一名,监事长一名,秘书长一名,常务副秘书长一名,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副监事长、副秘书长、理事、监事若干名。依照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每届任期五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商会设立决策委员会,为理事会的执行机构。决策委员会由会长、党支部书记、常务副会长、监事长、秘书长、常务副秘书长组成,负责研究决定商会的发展规划和工作方案。
商会设立顾问委员会,顾问委员会由名誉会长和若干顾问组成,负责指导辅佐商会的目标制定和日常运作。
商会设立执行委员会,执行委员会由秘书长和各分会(区县)秘书长组成,负责安排实施商会的具体工作。
商会设立监事委员会,监事委员会由监事长和四名监事组成,负责全程监督检查商会运作。
商会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委员会由四名律师组成,负责调解经济合同纠纷、会员矛盾、劳动争议等各类矛盾。
商会设立经济协调委员会,经济协调委员会由经验丰富的企业家会员组成,负责分析研判经济运行态势和会员企业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寻求对接优质项目资源,协调做好招商引资工作。
会长为本商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本会副秘书长以上负责人(包括会长、常务副会长、秘书长、副会长、副秘书长)不得来自于同一单位。
第四十二条 本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监事长、秘书长、副会长、副监事长、副秘书长、理事、监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善于团结协作,热心公益事业,社会信用良好;
(二)在本商会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常务副会长、监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到任何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四十三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会长办公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四十四条 本会常务副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协助会长的各项工作;
(二)经会长授权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四十五条 本会会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十六条 担任本团体法定代表人的执行机构负责人被罢免,或本团体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本团体可根据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同意变更的决议,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由新当选的法定代表人代为行使职权,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四十七条 本团体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与届期相同,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会长和秘书长不能在同一企业中产生,会长不得兼任秘书长。
第四十八条 本会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对会长负责,秘书长为专职人员。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办事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秘书长出席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
第四十九条 理事、监事的变更和增补:本届商会中理事、监事的变更和增补必须向全体会员公告,并经会员大会追认。
第五十条 常务副会长、监事长、秘书长、副会长、副秘书长的变更和增补必须向全体会员公告,经会员大会追认,并及时填写《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表》,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五十一条 本会会长的变更。本会会长在任期内,调离原单位或因其他原因不能继续担任会长的,会长单位应提前2个月书面报告决策委员会或理事会,并可推荐其他相应人选作为会长继任人选。理事会在收到会长单位报告后,应在30天内召开决策委员会或理事会讨论研究,并提交会员大会无记名投票选举。
会员大会通过会长变更后,本会应及时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
本团体因换届或其他原因变更法定代表人时,应及时将印章、登记证书和机构代码证书等资料一并移交给新任法定代表人并履行交接手续;如特殊原因不能移交和履行交接手续时,本会代表大会或理事会形成决议,并通过新闻媒体公告后重新办理印章、登记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