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青岛市淄博商会 (以下简称本会)。英文译:Zibo Chamber of Commerce in Qingdao,缩写为ZCCQ。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由山东省淄博市籍自然人或法人在青岛市投资兴办,经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非公有制企业为主体,自愿发起组成的,以促进淄博与青岛两地经贸合作为宗旨,依照法律法规和《中国工商业联合会章程》制定商会章程并开展活动的联合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是工商联的基层组织和工作依托。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在中国**领导下,团结带领广大会员,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围绕经济建设中心,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推动高质量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稳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以促进淄博市和青岛市两地经贸合作为宗旨,以促进会员交流、规范会员行为、为会员提供服务、加强两地经济交流为主要业务,推动两地经济合作和发展。

第四条 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青岛市工商业联合会,社团登记机关是青岛市行政审批服务局,社团管理机关是青岛市民政局。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的业务指导和社团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活动地域为青岛市。

第六条 

本会的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秦岭路8号金石馆1916室,

办公电话:0532-82678288,

邮政编码:266061。

第二章  党组织建设

第七条  本会坚持中国**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承担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

第八条  党组织的主要职责:

(一) 引导和监督本团体依法执业、诚信从业;

(二) 教育引导职工群众增强政治认同;

(三) 引导和支持社会组织有序参与社会治理、提供公共服务、承担社会责任。

第九条  本会党组织负责人应参加或列席理事会等重要会议。党组织应对本会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十条  本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要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十一条 本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每年以会费的5%-8%作为党组织活动经费。

第十二条  党组织领导本会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做好联系职工群众等工作。

第三章  业务范围

第十三条  本会以促进会员交流、规范会员行为、为会员提供服务、加强两地经济交流为主要业务,主要有以下工作任务:

(一)政治引导。积极在会员中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引导会员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在会员中深入开展理想信念教育实践活动,加强思想政治工作、教育培训,引导会员自我学习、自我教育、自我提升,推动统战工作有效覆盖。

 

(二)加强地区间经贸交流、宣传两地引资引智政策、组织实地考察、项目对接和重大商贸活动,寻求合作机遇,推动区域经济发展;

(四)搭建会员企业之间、企业与政府之间、会员与社会各界人士之间的沟通平台,实现人脉资源、信息资源、项目资源等商务信息交互共享,优势互补,促进企业集群发展;

(五)搭建学习交流平台,与政府部门、各大高校、科研院所、行业机构、金融领域等建立合作互动机制,不定期举办行业内的专题培训、发展论坛、知识讲座等,组织会员学习新知识、交流经营理念和管理经验;

(六)反映社情民意和会员诉求,为会员争取政策红利,营造良好的外部发展环境;

(七)引导会员遵纪守法、诚信经营,解决会员在经营发展中的问题,参与劳动争议预防调解,使会员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八)加强团结和自律,参与社会公益事业和群众性精神文明建设活动,自觉树立和维护良好社会形象;

(九)统领指导商会各区、县分会工作。

(十完成青岛市工商联和有关部门交办事项。

第十四条 本会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利用制定行业规则或者其他方式垄断市场,妨碍公平竞争,损害消费者、非会员的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二)不采取维持价格、市场分割等方式限制会员开展正当的经营活动或者参与其他社会活动;

(三)不在会员之间实施歧视性待遇;

(四)不违反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向会员收费或者摊派;

(五)未经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委托,不行使公共行政管理职能;

(六)不实施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  会 员

第十五条  本会的会员构成:本团体会员为企业会员,不吸收个人会员。本会会员企业须为山东省淄博市籍或原籍为山东省淄博市籍自然人或法人在青岛市投资兴办,持有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法人营业执照”,注册一年以上且无不良经营记录的企业。分会会员必须要具备淄博商会会员资格。本商会每年年检时将会员名册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六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二)拥护本会的章程;

(三)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四)遵守本会的各项规章制度;

(五)持有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六)经营情况良好;

(七)注册资本金在10万元以上;

(八)在所属行业或领域具有一定影响力。

第十七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出入会申请;

(二)填写入会申请表及提交相关材料;

(三)由理事会审核通过;

(四)统一在商会缴纳会费;

(五)签发会员牌。

第十八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会员大会,参加本会活动,享受本会提供的各项服务;

(二)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提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五)查阅商会章程、会员名册、会员大会会议纪录、理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对本会的活动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第十九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及各项规章制度;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缴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的荣誉和形象;

(五)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七)积极参与本会开展的各项活动。

第二十条  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

(一)会长、常务副会长:12000元/年;

(二)秘书长、副会长:2400元/年 ;

(三)副秘书长、理事: 1200元/年;

(四)会员:600元/年;

(五)会费按届收取,每届五年。商会按照会员缴纳会费总额的30%返还其所在分会。

第二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牌。会员不缴纳会费或无故不参加本会活动超过一年的,经理事会二分之一以上理事表决通过,予以除名,取消会员资格,并在本会内予以公告。

第二十二条  会员如不遵守本会章程,将由本会提出批评教育;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及商会的各项规章制度的行为,经理事会二分之一以上理事表决通过,予以除名,并在本会内予以公告。

第五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二十三条  本会由会员组成会员大会。会员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二十四条  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本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二)制订或修改章程;

(三)制订或修改会费标准;

(四)制订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五)选举或者罢免会长、监事长、秘书长;

(六)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预决算报告;

(七)对本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八)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九)决定终止事宜;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五条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期满不再延期。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换届的,须由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第二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员大会由理事会召集,1/3以上的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二十七条 会员大会必须有全体会员的2/3以上出席,其决议应当由全体会员过半数通过。

会员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纪要,由全体到会监事签名确认,并向全体会员公告。会议纪要应当与出席会议的会员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一并保存。

第二十八条  本会选举方式:制订或修改章程、会费标准,选举或者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监事长、秘书长、副会长、副监事长、副秘书长、理事、监事须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对正式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反对票或者另选他人,也可以投弃权票。

第二十九条  本会的换届选举工作:下一届理事会、监事会候选人的产生方式由理事会、监事会提名。凡是有选举事项的大会,会前监事会必须对会员资格进行审核,确认选举的合法有效性。

第三十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为会员大会的常设机构,由会长、常务副会长、秘书长、副会长、副秘书长、理事组成。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依照会员大会的决议和本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理事会的任期与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相同。理事由会员大会从会员中选举产生。理事的人数为会员总数的1/3,且应为单数。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和召集会员大会;

(二)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并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三)决定本会具体的工作业务;

(四)制定本会的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五)决定本会各内部机构的设置,并领导商会内部各机构开展工作;

(六)制定本会内部管理制度;

(七)制定本会的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八)决定新会员入会和对会员的处分,决定对会员的除名;

(九)决定本会各办事(分会)机构、实体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十)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二条 理事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享有以下权利:

(一)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团体工作情况、财务情况、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建议;

(四)向理事长(会长)或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

第三十三条 理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团体利益,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谨慎、认真、勤勉、独立和正当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

(三)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不从事损害本团体合法利益的活动;

(五)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团体的涉密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接受监事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第三十四条 理事会根据商会发展情况,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须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由全体到会监事签字确认,并向全体会员公告。会议纪要应当与出席会议的人员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一并保存。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常务副会长或秘书长召集和主持。1/3以上理事提议可以召开临时理事会。

第三十五条  理事会人数如达到100人以上的,根据需要可从理事中选举常务理事,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常务副会长、秘书长、副会长组成,成员15人左右,由各方推举产生。

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经理事会授权可以行使本章程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第一、三、四、五、六、七、八项职权。常务理事会根据商会发展情况,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须有过半数的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常务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由全体监事签字确认,并向全体会员公告。会议纪要应当与出席会议的人员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一并保存。

常务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常务副会长或秘书长召集和主持。1/3以上常务理事可以提议召开常务理事会。

第三十六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设立监事长、副监事长、监事。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会长、常务副会长、秘书长、副会长、副秘书长、理事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接受会员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常务理事会会议,监督会议程序有效性和表决结果合法性,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执行会员大会决议情况,向会员大会报告年度监事会工作情况,有权向理事会提出建议或向登记管理机关反映情况。

第三十七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大会报告年度工作;

(二)监督会员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商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常务副会长、秘书长和副会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本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六)发生下列情形时负责召集召开理事会或会员大会:

⒈本会负责人因特殊原因无法履行职责;

⒉本会负责人之间产生矛盾并影响商会工作;

⒊本会因内部变故不能正常开展工作。

第三十八条  召开监事会会议,应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应由全体监事2/3以上通过方能生效。监事会会议纪要应向全体会员公告。会议纪要应当与出席会议的人员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一并保存。

第三十九条  本会根据需要可设立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常务副会长、秘书长、常务副秘书长及副会长组成,监事长列席,对理事会负责。在理事会闭会期间,按章程规定经理事会授权可以行使以下职权:

(一)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报理事会审核;

(二)部署办事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处理章程规定的其他事务;

第四十条  会长办公会议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会长办公会议须有1/2以上的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过全体成员1/2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会长办公会议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向理事会公告。会议纪要应当与出席会议的人员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一并保存。

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可授权常务副秘书长或秘书长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一条  商会设立会长一名,监事长一名,秘书长一名,常务副秘书长一名,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副监事长、副秘书长、理事、监事若干名。依照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每届任期五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商会设立决策委员会,为理事会的执行机构。决策委员会由会长、党支部书记、常务副会长、监事长、秘书长、常务副秘书长组成,负责研究决定商会的发展规划和工作方案。

商会设立顾问委员会,顾问委员会由名誉会长和若干顾问组成,负责指导辅佐商会的目标制定和日常运作。

商会设立执行委员会,执行委员会由秘书长和各分会(区县)秘书长组成,负责安排实施商会的具体工作。

商会设立监事委员会,监事委员会由监事长和四名监事组成,负责全程监督检查商会运作。

商会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委员会由四名律师组成,负责调解经济合同纠纷、会员矛盾、劳动争议等各类矛盾。

商会设立经济协调委员会,经济协调委员会由经验丰富的企业家会员组成,负责分析研判经济运行态势和会员企业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寻求对接优质项目资源,协调做好招商引资工作。

会长为本商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本会副秘书长以上负责人(包括会长、常务副会长、秘书长、副会长、副秘书长)不得来自于同一单位。

第四十二条  本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监事长、秘书长、副会长、副监事长、副秘书长、理事、监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善于团结协作,热心公益事业,社会信用良好;

(二)在本商会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常务副会长、监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到任何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四十三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会长办公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四十四条  本会常务副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协助会长的各项工作;

(二)经会长授权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四十五条 本会会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十六条 担任本团体法定代表人的执行机构负责人被罢免,或本团体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本团体可根据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同意变更的决议,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由新当选的法定代表人代为行使职权,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四十七条  本团体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与届期相同,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会长和秘书长不能在同一企业中产生,会长不得兼任秘书长。

第四十八条  本会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对会长负责,秘书长为专职人员。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办事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秘书长出席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

第四十九条  理事、监事的变更和增补:本届商会中理事、监事的变更和增补必须向全体会员公告,并经会员大会追认。

第五十条  常务副会长、监事长、秘书长、副会长、副秘书长的变更和增补必须向全体会员公告,经会员大会追认,并及时填写《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表》,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五十一条  本会会长的变更。本会会长在任期内,调离原单位或因其他原因不能继续担任会长的,会长单位应提前2个月书面报告决策委员会或理事会,并可推荐其他相应人选作为会长继任人选。理事会在收到会长单位报告后,应在30天内召开决策委员会或理事会讨论研究,并提交会员大会无记名投票选举。

会员大会通过会长变更后,本会应及时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 

本团体因换届或其他原因变更法定代表人时,应及时将印章、登记证书和机构代码证书等资料一并移交给新任法定代表人并履行交接手续;如特殊原因不能移交和履行交接手续时,本会代表大会或理事会形成决议,并通过新闻媒体公告后重新办理印章、登记证书。

 

第六章  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

第五十二条 本会与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境内合作开展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十三条 本会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程。建立《会员管理办法》、《信息公开办法》、《会费管理办法》、《理事会表决规程》、《会员(代表)大会选举规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和文件。

第五十四条 本会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团体办公住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五条 本会证书、印章遗失时,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在省级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如被个人非法侵占,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第五十六条 本团体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可以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

第七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五十七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经营经济实体;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八条  本会的财务工作职责和管理:商会的经费审批权限由会长办公会审议核定。

第五十九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本会财产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十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监事长、秘书长、副会长、副监事长、副秘书长、理事、监事以及工作人员私分、侵占、挪用本会财产的,应当退还,并在会员大会上进行检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一条  本会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六十二条  本会每年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财务审计,审计结果向全体会员公告。商会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本会聘用、解聘承办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应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理事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第六十三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六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六十五条  本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捐赠方、会员、监事有权向商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捐赠方、会员、监事的查询,商会应及时如实答复。

第六十六条  本会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必须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财务审计。

第六十七条  本会的印章管理:商会印章、秘书处印章及财务专用章的使用审批权限由商会会长办公会审议核定。

第六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全员聘任制,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并订立劳动合同。其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聘用部分兼职人员。

第六十九条  本会应按登记管理机关年检通知要求,按时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年检材料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

第七十条  重大活动备案报告:本会开展重大活动如召开会员大会、修改章程、涉及领导机构及负责人的选举、法定代表人和秘书长以上负责人变更等会议;举办大型研讨论坛,组织展览展销活动,创办经济实体,参与竞拍、投资或承接大型项目,开展涉外(包括港澳台地区)活动,接受境外1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以上的捐赠或赞助,发生对商会有重大影响的诉讼活动等,应提前30天向登记管理机关作书面报告,并自觉接受相关业务指导单位的指导;本会重大事项备案报告均采用书面形式,主要内容包括:活动的内容、方式、规模、参加人员、时间、地点、经费等方面。

第七十一条  评比达标表彰备案:商会开展面向商会会员及会员以外的对象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须提前60天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七十二条  信息披露工作:商会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会信息披露的内容、方式和程序,其中必须载明: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促进本会规范运作,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七十三条  商会应当将商会章程、会员名册、会员大会会议纪要、理事会会议记录、监事会会议记录、财务会计报告置备于本商会,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八章  信息公开与信用承诺

第七十四条  本团体依据有关政策法规,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会员公开年度工作报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组织机构、接受捐赠、信用承诺、政府转移或委托事项、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

本团体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任命或指定1名负责人作为新闻发言人,就本组织的重要活动、重大事件或热点问题,通过定期或不定期举行新闻发布会、吹风会、接受采访等形式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新闻发布内容应由本团体法定代表人审定,确保正确的舆论导向。

第七十五条 本团体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年度报告内容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第七十六条 本团体重点围绕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等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并向社会公开信用承诺内容。

第九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七十七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七十八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在会员大会通过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十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七十九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并由理事会提出注销动议:

(一)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的;

(二)会员大会决议解散的;

(三)因分立、合并需要解散的;

(四)因其他原因终止的。

第八十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通过。

第八十一条  本会终止前,应在业务主管单位及其它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商会应在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八十二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八十三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应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八十四条  本章程经2023年9月24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八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八十六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版权所有:青岛市淄博商会
CopyRight © 2020-2023 All Rights Reserved